东营市气象局关于公开征求《东营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东营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防灾减灾中的先导性作用,市气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制了《东营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气象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至12月2日。
登录东营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dongying.gov.cn/),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联系科室:业务科技科
联系电话:0546-8319980
办公地址:东营市东城胶州路102号
东营市气象局
2025年11月24日
东营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原则机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应当遵循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第六条 【基层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组织本辖区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泛传播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广播、大喇叭和电话等方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
第七条 【部门职责1】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管理工作。东营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职责的组织机构,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管理工作。
宣传、文旅、融媒体、通信发展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部门职责2】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建、交通运输、水务(利)、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文旅、卫健、应急、海事、黄河河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单位气象灾害预警责任人信息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更新备案,按照部门职责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面向本行业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公众用户等快速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九条 【权威媒体职责】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媒体传播渠道。
东营市广播电视台、东营交通音乐广播(东营应急广播)、大众网东营、爱东营App等市级权威媒体,“东营天气”微信公众号、东营气象通APP、“东营天气”抖音号等发布天气预报的专业媒体,承担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他媒体,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第十条 【媒体通信责任】各类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机制,确定专门机构或者联络人员,负责接收气象台提供的预警信号,准确、及时、无偿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高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绿色通道,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根据气象主管机构要求,在预警时效内基于基站覆盖快速向预警区内手机用户发送短信,确保区域内本地人员、外地人员全覆盖。
第十一条 【重点行业责任】石油开采、海上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野外作业等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责任】机场、车站、港口、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 【特殊场所责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疗养院以及在社区设立的老、幼、病、残等特殊活动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 【媒体播发要求】各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完整播发预警信号名称、内容及应急防御指南,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做到图案清晰、图标播发位置相对固定。
第十五条 【传播禁止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传播非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 【响应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研判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教育、培训。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应对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东营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现将《东营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规范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增强信息直达能力,扩大信息覆盖面,确保预警信号通信传递畅通、播发及时,使公众能够提前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为东营市气象灾害防御提供重要保障。
二、起草依据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5年6月完成初稿,先后两次征求了5个县(区)政府、1个开发区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19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函询的形式向10家有代表性的企业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稿件。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文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及传播工作原则机制。
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管委会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中的主导工作机制,组织建立辖区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中的职责,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建立传播渠道并快速传播。由于东营区、各市属开发区未设置气象主管机构,所以由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协助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
第九条明确了市级权威媒体和天气预报发布专业媒体,作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各县(区)也可确定其他媒体承担辖区内传播任务。
第十条明确了各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中的职责,要与当地气象台建立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同时,各通信运营商应当建立高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重点行业需建立相关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和传播。公共场所及特殊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者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中的有关要求,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传播非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的响应措施及在宣传教育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
按照有关规定,东营市气象局于2025年11月24日至12月2日在东营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东营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截至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时间,共征集到0条意见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东营气象工作的关心支持。
东营市气象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