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现将陈建武等10名同志的“救急难”基金拟救助情况予以公示:
1.拟救助人员陈建武。男,50岁,东营区史口镇陈家村低保家庭成员,因继发性肺结核多次住院,后续还需长期治疗,花费巨大且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自2024年4月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医疗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53001.37元,乡镇(街道)给予临时救助金3500元,乡镇(街道)“救急难”基金对个人负担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基金救助7900.27元。
2.拟救助人员薛麦兰。女,50岁,东营区龙居镇盐垛村低保家庭成员,患乳腺瘤多年,现已晚期,经常住院治疗,失去劳动能力,每月靠残疾金和低保金维持生活,后期还需长期治疗,花费巨大,家庭生活困难。自2024年7月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医疗报销、医疗再救助后共发生医疗费32650.05元,乡镇(街道)给予临时救助金3000元,商业保险补偿4315.21元,乡镇(街道)“救急难”基金对个人负担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基金救助3066.97元。
3.拟救助人员隋长顺。男,54岁,东营区牛庄镇东隋村居民,因患有癌症,肺部感染、颈部脓肿、椎体感染、颅内病变、颈椎间盘突出、糖尿病,多次住院,花费巨大,后期还需长期治疗,家庭生活困难。自2024年8月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共发生医疗费56313.69元,乡镇(街道)给予临时救助金8000元,商业保险补偿4831.37元,乡镇(街道)“救急难”基金对个人负担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基金救助6696.46元。
4.拟救助人员杜吉昌。男,60岁,东营区牛庄镇大杜村村民,因颅内血肿,查处脑疝,手术治疗后一直昏迷处于植物人状态,靠机器和氧气维持生存,住院花费巨大,后期还需长期治疗,家庭生活困难。自2024年9月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共发生医疗费57433.17元,乡镇(街道)给予临时救助金9000元,商业保险补偿4843.32元,乡镇(街道)“救急难”基金对个人负担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基金救助6717.97元。
5.拟救助人员付殿杰。男,72岁,为垦利区胜坨镇卞家村人,因心脏搭桥,住院手术治疗,花费较大。自2024年7月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共发生医疗费36771.82元,乡镇(街道)给予临时救助金2600元,商业保险补偿3238.34元,乡镇(街道)“救急难”基金对个人负担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基金救助3829元。
6.拟救助人员魏秋生。男,57岁,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五村低保家庭成员,患尿毒症,需长期透析,医疗支出较大,家庭生活困难。自2024年7月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花费27184.36元,乡镇(街道)给予临时救助金3225元,商业保险补偿2395.94元,乡镇(街道)“救急难”基金对个人负担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基金救助2313元。
7.拟救助人员张振花。女,51岁,利津县陈庄镇爱林一村低保家庭成员,因患肺癌长期用药,医疗支出巨大,家庭生活困难。自2024年7月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花费27889.61元,乡镇(街道)给予临时救助金3000元,商业保险补偿1914.41元,乡镇(街道)“救急难”基金对个人负担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基金救助2595.04元。
8.拟救助人员荆向英。女,55岁,利津县陈庄镇庄西村村民,因火灾导致烧伤严重,手术治疗、医疗支出大,家庭陷入困境。自2024年8月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报销后个人医疗花费55870.44元,乡镇(街道)给予临时救助金3000元,商业保险补偿5287.04元,乡镇(街道)“救急难”基金对个人负担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基金救助7516.68元。
9.拟救助人员刘东旭。男,50岁,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姚刘村村民,2023年3月查出肝硬化失代偿期,先后在东营市人民医院、山东省省立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并最终做了全肝移植手术,花费巨大,后期还需要频繁的定期检查治疗并常年服用多种药物,家庭生活困难。自2024年6月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医疗报销、商业保险出险后个人医疗花费327989.39元,乡镇(街道)给予临时救助金12800元,乡镇(街道)“救急难”基金对个人负担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给予基金救助10000元。利津县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政府救助19121.96元,利津县“救急难”基金对其剩余个人负担费用按90%比例进行救助,给予基金救助200000元。
10.拟救助人员刘佳明。女,34岁,开发区胜利街道阳光社区低保家庭成员,2022年初确诊急性淋巴红细胞白血病,分别在山东省立医院、天津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河北陆道培医院治疗,因病情复发进行了骨髓移植,花费很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自2024年8月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报销后个人医疗花费292571.74元,乡镇(街道)给予临时救助金10000元,商业保险补偿10000元,乡镇(街道)“救急难”基金对个人负担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给予基金救助10000元。开发区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政府救助34660.12元,开发区“救急难”基金对其剩余个人负担费用按90%比例进行救助,给予基金救助200000元。
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拨打监督电话举报。公示时间:2024年9月26日至9月29日,监督电话:0546-8333579。
东营市民政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东营市民政局代章)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