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
政策通知公告

市级“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实施细则

2022/02/27 1.8w 阅读 461 点赞

一、2021年政策包中2022年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

40.将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提标依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鲁民〔2022〕15号)

提标任务: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困儿童等困难群体救助标准提高10%以上。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具体承办人:魏峰

41.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为符合条件且提交申请的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适老化改造的,每户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申报要求: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能老年人、失独老年人、8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待遇的空巢老年人。

享受标准:按每人每月不少于12小时、不低于200元的标准。

起止时限:自申请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

报送渠道:参照《关于印发〈东营市养老服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民〔2021〕56号)报送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具体承办人:赵国际

(二)适老化改造

申报要求: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入分散特困供养、低保待遇、脱贫享受政策户和即时帮扶户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人家庭。

享受标准: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标准,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给予改造。

起止时限:自申请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

报送渠道:参照《关于印发〈东营市养老服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民〔2021〕56号)报送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具体承办人:赵国际

二、2021年政策包中2022年不再延续执行政策清单

8.建设14处居家社区养老综合性服务中心,每处补,25万元;改造提升6个乡镇敬老院,改造护理型床位500张,每张床位补助2000元;建设29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等服务设施,每处补助6万元。(不再实施)

三、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

22.对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符合条件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和租赁改建补助。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每张补助13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张补助5000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申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市养老管理平台。

6.不得为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

享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3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5000元。

起止时限:自申请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

报送渠道:参照《关于印发〈东营市养老服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民〔2021〕56号)报送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具体承办人:赵国际

23.对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进行奖补。对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4800元标准,根据养老机,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申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市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获得上一次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7.不得为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

享受标准: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48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收住的老年人不满一年的按月奖补。我市评出的4、5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省、市级运营奖补。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起止时限:自申请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

报送渠道:参照《关于印发〈东营市养老服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民〔2021〕56号)报送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具体承办人:赵国际

24.对已建成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运营奖补,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36000元标准,根据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按照0.8倍、0.9倍、1倍、1.1倍、1.2倍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对已建成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在省级补助基础上,根据农村幸福院1-3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按照每处每年最高15000元、20000元、25000元标准给予运营奖补。(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申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且符合以下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2722-2015)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享受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36000元(省级12000元、市县级24000元)的标准,根据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按照0.8倍、0.9倍、1倍、1.1倍、1.2倍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起止时限:自申请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

报送渠道:参照《关于印发〈东营市养老服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民〔2021〕56号)报送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具体承办人:赵国际

(二)农村幸福院

申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运营的农村幸福院。且符合以下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享受标准: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对省级补助资金分别按照每处每年最高6000元、7000元、8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幸福院1-3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按照每处每年最高15000元、20000元、25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承担。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起止时限:自申请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

报送渠道:参照《关于印发〈东营市养老服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民〔2021〕56号)报送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具体承办人:赵国际

26.对2022年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成效显著的县区进行奖补。

申报要求:县区年内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建成的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群众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包括树葬公墓林、草坪葬、卧碑葬、壁葬、骨灰堂、骨灰塔等安葬设施;

2.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经同级或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且投入使用的公益性公墓;

3.公益性公墓奖补资金尚未奖补过;

4.符合《省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其他要求。

享受标准:按照因素法进行奖补,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并重点向节地生态安葬率高的县区予以倾斜。

起止时限:自申请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

报送渠道:按照《省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民函〔2019〕137号)有关要求,县区民政部门将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具体承办人:周丽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