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东民罚告字〔2020〕84号
一、下列市管民办非企业存在不参加2019年度检查(年报)的行为,涉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将以下单位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1、东营市黄河口志愿者服务中心
2、东营黄河三角洲现代农业研究中心
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创新人才培训中心
4、东营市和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二、下列市管社会团体未参加2019年检(年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将你单位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1、东营市油画学会
三、下列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的违法行为,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和《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民〔2019〕40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东营市宏盛职业培训学校
2、东营市玉锦幼儿园
3、东营市胜利海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4、东营恒科创业实训中心
5、东营圣博文化传播中心
6、东营市光辉画馆
7、东营市心馨公益志愿者服务中心
8、东营市庆营太极拳俱乐部
9、东营市民之梦艺术团
四、下列市管社会团体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的违法行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和《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民〔2019〕40号),本行政机关拟对以下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胜利石油管理局归侨侨眷联谊会暨台胞台属联谊会
2、东营市担保行业协会
3、东营市服务外包协会
4、东营山东大学产学研结合促进会
5、胜利油田新闻工作者协会
6、东营市阳光助残协会
7、东营市够级协会
8、东营市信息化协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上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46-8333019 0546-8333218;联系地址:东营市东三路151号东营市民政局311室。
特此公告。
东营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