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大数据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标准地名地址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东民〔2025〕13号
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数据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相关部门:
现将《东营市标准地名地址建设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大数据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标准地名地址建设指南(试行)
为提升东营市标准地名地址建设规范化水平,助力东营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GB/T 23705-2009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编码规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东营市标准地名地址建设指南(试行)。
一、建设目标
规范东营市地名地址的命名、编码、采集、管理和应用,提升地名地址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和共享性,支撑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信息化建设。
二、建设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地址建设规范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公安机关负责全市标准地址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及管理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标准地名地址命名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的配合工作。
(四)大数据部门负责为全市标准地名地址建设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支撑,确保数据安全合规,创新大数据与标准地名地址融合应用。
各部门应签订数据共享协议,明确数据使用范围及保密义务。
三、建设内容
(一)建设规定
1.应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
2.标准地址应依据标准地名进行编制,不得使用地名简称、地名别名或历史地名,不得杜撰或虚构地名。
3.标准地名专名和通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4.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
5.标准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方便生产生活,地名命名前应通过公示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二)标准地名
——地名分类
1.地名所指地理实体的基本属性分为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两类。
2.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峰、沟、河、湖、泉、关隘、瀑布及地形区等名称。
3.人文地理实体包括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建筑物、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4.地名分类符合GB/T 18521地理属性类别名称的分类。
——描述规则
1.行政区划名称应符合GB/T 2260规定,分别描述为:
设区的市描述为:××市,示例:东营市;所在地为市辖区、县、县级市描述为:设区的市+区、市+县,示例:东营市东营区、东营市广饶县。
2.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应符合GB/T 10114的相关规定,描述为:所在地为乡镇(街道),示例:明集乡、六户镇、胜利街道;所在地为村、社区,示例:王道村、安泰社区。
3.基本区域限定物名称,包括街路巷、住宅区、功能区。具体为城镇、居民区、开发区、楼群(含楼、门牌号)、建筑物、自然村、农林牧点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事业单位等名称。分别描述为:街路巷(胡同、条等),描述为:××街、路、大街、大道或××巷、胡同、条等;住宅区,描述为:××居民小区或××行政村(自然村);功能片区,描述为:××商业区或××工业园区或××科技园或××建筑物或××名胜古迹区或××公园或××高等院校或××大型商场、医院等。
(三)标准地址
——地址层级
1.标准地址分类应符合GB/T 35639规定,分为:行政区划名称,街路巷等名称、门牌号、小区(院落或标志物等)名称、楼栋和排房、单元、户室(含车库)等七个地址组。
2.标准地址至少由第一层级、第二层级、第三层级地址元素依次组合构成,即“行政区划名称+街路巷等名称+门牌号”。
3.标准地址可从第三层级起逐级展开至第七层级,且每增加一个层级地址元素,均可构成标准地址,但须与上一层级标准地址对应部分的地址元素相一致。
——描述规则
1.标准地址描述应符合GB/T 23705规定。
2.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地址所在地理位置的不同,在第一层级中选择相应的地址元素进行描述:设区的市描述为“省+设区的市”,示例:山东省东营市;所在地为市辖区、县的描述为“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省+县”,示例: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山东省利津县;所在地为乡镇(街道)描述为:“省+设区的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或“省+县”,示例: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所在地为村、社区描述为:“省+设区的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示例:山东省广饶县花官镇花官村或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中山社区。
3.街路巷等名称:街路巷等名称根据地址所在地理位置的不同,在第二层级中选择相应的地址元素进行描述。所在地为城区的描述为:“行政区划名称+街路巷等名称”;所在地为村的描述为“行政区划名称+村名+街路巷名称(自然村、组名)等”,示例1: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济南路;示例2:山东省利津县刁口乡兴牧村和谐路。
4.门牌号:用于描述地址对象在城乡道路建筑的院落、居民小区、建筑物名称组成。此部分地址组的排列顺序允许循环嵌套。用于描述行政区划名称+街路巷等名称+门牌号,示例: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6号;
5.单元户室号:建筑物中以不同入口等划分的相对独立单元,由单元门号和户室号组成。用于描述行政区划名称+街路巷等名称+门牌号+单元门号+户室号,示例: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11号海河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
(四)编码规则
——城区
1.标准地名地址的编码规则应符合GB/T 39609的要求。
2.标准地名地址编制应逐门逐户确定门户位置及其所在街路巷等,遵循全面性、唯一性、导向性的原则。
3.标准地名地址编制的门楼牌的种类、式样和规格。种类包括:大门牌、小门牌、旁门牌和临时门牌四种,楼牌包括楼房号牌、单元号牌、户号牌三种,平房栋号牌分为大、小两种;式样包括:为正面为蓝底、白字、白边,路、街、巷、村名称为全称,使用汉字简化字,字体采用宋体字,下面加注大写汉语拼音,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大门牌牌面的下部分标注邮政编码;规格按照“国家现行地名标牌规格”执行。
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住宅院落均应编制门牌号码,其正门设置大门牌,附属门设置旁门牌,旁门牌的名称、号码与大门牌一致;临街的住宅、商店和农村村民住宅等门口设置小门牌;临街的临时性房屋或者院落门口设置临时门牌。
5.居民小区和有两幢以上楼房的院落,其楼房设置楼号牌,居民楼为两个以上单元的,单元门口设置单元号牌;居民楼内住户门口设置户号牌。
6.单位、居民小区和住宅院落内有两栋以上平房的,平房设置栋号牌;无院落的平房设置大栋号牌;有院落的平房设置小栋号牌。
7.门牌号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码:东西走向的路、街、巷,自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走向的路、街、巷,自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走向的路、街、巷,自东北向西南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西北、东南走向的路、街、巷,自西北向东南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8.居民小区内的楼房号码,按照先自北向南、后自东向西的顺序编码。
9.对尚未建设的城市空地,应当根据建设规划预留门楼牌空号;现有楼房或者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可在其编号后增加附号编码。
10.楼房的单元号码,按照自东向西、自北向南的顺序编码;楼内住户号码,按照由低到高、自东向西、自北向南的顺序编码;九层以下(含九层)楼房的户号,采用三位数编码;十层以上(含十层)楼房的户号,采用四位数编码,具体门牌号编码原则应符合GB/T 35639要求。
——农村
1.县、乡两级政府及村委会驻地的本级地址,非单元楼地址,可以省略小区名称、楼栋号、单元号、户室号,无需命名街路巷的小自然村等,可以省略道路街巷名称,街路巷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命名。
2.连体村应进行街路名称归并,避免一路多名。
3.各村应确定主要干道,支路、小路原则上应按照巷道来命名。距离较短、门户较少且无发展空间的小巷无需单独命名,村内从集散中心为起点向外编排。
4.按照道路级别先主后次的顺序编码,最后根据剩余住户编码需要,对小街小巷名称适当补充或删减。
5.房屋地址依照自然地理环境、房屋建筑布局等,按照顺序编号。一般实行分区后沿道路两侧房屋大门(建筑物)自然序数流水号编码。规则如下:
(1)分区原则。村落占地较大,住户和单位较多时,先分区,如乡镇(街道)驻地村(社区)(即分为东区和西区,或南区和北区,或南区中区北区等)再进行门牌编码。小型村可不分区;
(2)流水号编码原则。一般选村(居)委办公地(村内标志性建筑物,村学校,村庙等),然后按房屋院或小街巷形成的自然网格为起始点进行流水编号;
(3)空号原则。编码时遇到空地(指有可能再建其他房屋建筑等)必须空号;
(4)扩展延展原则。每个村内编码空50号~100号以后,编村外企业等门牌号。
6.一个宅基地或一个院落分户原则。遇到同一户,有兄弟多的分户问题,要给支(副)号。例如排到18号(就是18-1,18-2,18-3)。
7.原有地址应用较广、已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宜进行集中调整。
(五)标准地名地址使用范围
地名标志、交通标志、景点指示牌、公共交通站点牌等标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法律文书、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等各类公文、证件;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六)标准地名地址的发布
标准地名由市、县(区)级地名主管部门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标准地名地址发布公告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
四、建设保障
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推动标准地名地址建设工作有机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当地中心工作同部署保障,结合实际细化完善推进举措,明确实施路径,确保标准地名地址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效果。充分发挥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调动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积极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为标准地名地址建设提供资金、智力、人才和技术支撑。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标准地名地址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规范标准地名地址数据管理与使用。
本指南自2025年5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