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对《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09/10 6.6k 阅读 510 点赞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和工作实际,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起草了《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按程序进行了审查修改,现公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9日

邮政编码:257091

联系电话:8381596

电子邮箱:dyzflf@dy.shandong.cn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105号东营市司法局

东营市司法局

2026年9月9日

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车库)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业主自愿、社区协助、政府支持、多方参与、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并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民主协商等工作。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加装电梯“帮办员”,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住房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和使用安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事项审批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司法行政、信访、住房公积金、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六条【宣传引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宣传引导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七条【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面积、停靠楼层阶梯数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业主出资后可凭借相关证明材料以出资额为限(扣除财政补助)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投资和其他合法资金。

第八条【征询启动】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

第九条【意见表决】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求该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征求该单元加装电梯后在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方面受直接影响的相关业主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第十条【实施主体】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措、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帮办员”、物业服务人、社会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代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实施主体应当与上述受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预先勘验】 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初步申请。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现场勘查,论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书面协议】 实施主体可以就加装电梯事宜达成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一)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的委托协议;

(二)加装电梯项目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

(三)电梯投入使用后管理维护方案,相关费用的分摊方案;

(四)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五)业主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符合既有住宅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风格与周边建筑风貌、自然环境相协调,并减少对现状绿地、道路、本栋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当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鼓励有条件的既有住宅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十四条【方案公示】 实施主体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加装电梯楼栋或者单元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实施主体会同设计单位向异议人解释答疑,对提出的合理建议纳入设计方案,减少对周边相邻业主的不利影响。

公示期满后,实施主体应当将加装电梯协议书、公示证明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持有关材料申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留存加装电梯协议书、公示证明材料等资料。

第十五条【纠纷化解】 公示期内,本单元业主或者因加装电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反对意见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相关当事人协商;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

(四)诉讼。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纠纷化解工作。

利害关系人认为加装电梯影响住宅单元结构安全或者影响通风、采光的,可以委托专业单位、技术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十六条【申报审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线下方式申报办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申报办理。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收有关材料后,将材料同步推送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向政务服务中心回复办理意见。

通过线上方式申报办理的,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系统流转、信息推送等方式依据职责回复办理意见。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十七条【施工监理】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质量安全】 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质量安全负总责。

勘察单位应当如实查明场地地质及地下管线情况,出具真实有效的勘察成果文件。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施工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前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安装电梯。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勘察、设计、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管控施工噪声,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规范,施工结束及时恢复现场。

第二十条【施工便利】 对已依法办理施工手续的加装电梯工程,物业服务人、相关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无故阻挠、妨碍加装电梯工程正常施工。

第二十一条【管线迁改】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等工作。

鼓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有关费用由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加装电梯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档案移交】 实施主体应当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资料,并留存相关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电梯产权】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由实施主体依法共有。实施主体对电梯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共同承担相应义务。

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导致加装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承继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电梯管理】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加装电梯的后续管理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实施主体未委托的,由电梯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内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治理模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人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实行基层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九条【弘扬美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居民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敬老助残等传统美德,引导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大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加装电梯协调力度。

第三十条【资金监管账户】 实施主体应当设立加装电梯资金共管账户或者托管账户,统一管理建设资金。所有资金筹措方案、分摊明细、使用情况及财政补贴发放情况,接受业主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在加装电梯楼栋或者单元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一条【集中采购】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质量、价格和维护的相关要求,可以组织集中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由实施主体自主选择,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

第三十二条【连片加装】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推行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

鼓励以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

第三十三条【政策扶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

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

第三十四条【违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 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惠及人民群众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能够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迫切需求。我市自2021年全面启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因受业主意见难以统一、建设成本高等因素影响,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量偏少,与居民实际需求还有差距。

二、起草过程                           

《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列入202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后,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借鉴武汉、黄石等地市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初稿,多次征求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研究后,形成《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送审稿)》,市司法局进行审查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分5章3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健全统筹协同工作机制,压实层级责任。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秉持业主自愿、社区协助、政府支持、多方参与、保障安全的总体原则,界定适用范围,厘清市、县(区)、街道、社区联动工作体系。细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行业部门职责,明确水电气暖、通信等专营单位配合义务。创新设立社区加装电梯“帮办员”制度,构建权责清晰、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

(二)规范民意协商与审批流程,优化办事服务。统一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启动征询、业主表决、方案公示、异议处置的规则流程,明确业主表决要求和程序,细化专有部分占用、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条款。对方案设计、现场勘验、协议签订、线上线下申报审批全流程规范。建立邻里协商、社区协调、街道论证等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最大程度减少邻里矛盾,提升效率。

(三)严格建设施工管理标准,守住安全底线。全面压实业主实施主体责任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安装各方质量安全责任,明确施工报备、过程监管、噪声管控、现场治理等施工要求。严格执行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风貌协调的设计规范,推广平层入户、装配式建设模式。细化管线迁改、施工便利、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硬性规定,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违规施工等问题,全方位筑牢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防线。

(四)完善资金运维监管体系,健全长效机制。构建业主自筹,财政补贴,住房维修资金、公积金提取,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措体系。建立加装电梯资金共管、进度拨付制度,鼓励推行县(区)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保模式,有效压降建设和运维成本。鼓励金融、保险、商业运营等多元赋能,规范电梯登记、日常管护、产权变更管理,解决重建设、轻管护的突出问题。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