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部、经济发展部:
现将《东营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对守信社会救助对象进行激励,有效杜绝社会救助中的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东信用办〔202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或者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资格的家庭或个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辖区内开展社会救助守信、违诺行为信息收集等工作,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级公共信用 信息平台。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守信、违诺行为信息审核、归集、跟踪记录和档案存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守信、违诺行为信息采集、守信或违诺行为相关材料收集上报、诚信约谈、教育引导等工作,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做好守信、违背承诺对象行为信息归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诚信承诺
第四条 对本实施细则实施后首次申请社会救助的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时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填写《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诚信承诺书》(附件1),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因违诺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第五条 对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获得社会救助的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填写《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诚信承诺书》。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因违诺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第六条 《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诚信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并按要求加按指纹,一式三份,一份交本人、一份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份由县区民政部门存档并长期保存。《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诚信承诺书》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收集后,录入社会救助守信、违诺行为信息数据库。《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诚信承诺书》长期有效,后续办理相关社会救助时不再重复签署。
第三章 守信行为认定及激励措施
第七条 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无违诺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守信行为:
(一)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困,在当地产生良好反响的;
(二)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积极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其行为事迹受到县级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三)及时按规定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在家庭经济状况改善后主动退出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守信行为。
第八条 对于符合守信行为的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守信行为记录表》(附件 2),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记入信用记录,并视情给予以下激励:
(一)对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的,实行信用承诺制从优从快办理(信用承诺书格式和具体可容缺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因家庭成员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等使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出低保的,执行 6 个月的低保渐退期;
(三)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同等情形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展就业援助服务等;
(四)在重大节假日优先开展走访慰问;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四章 违诺行为认定及约束措施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的信用承诺实行监诺和践诺管理,对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诺行为,并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收入的,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现金及实物收入信息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五)故意隐瞒或转移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财产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和收入。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房产、 机械、土地、种养殖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及婚姻、健康、就业状况等信息且在1个月内未主动报告的;
(七)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学、因残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的;
(八)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九)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有违诺行为的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进行约谈,按“过惩相当”原则,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依规实施以下约束措施:
(一)对补正材料后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在保障期应提高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频次;对再次申请其他社会救助的,应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重点核查,不得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二)对补正材料后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将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再次申请其他社会救助的,应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重点核查,不得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三)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终止办理相关业务或停发相关救助资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在冒领款项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除临时救助外的其他社会救助申请;
(四)对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其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违诺行为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有违诺行为的,应填写《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违诺行为信息记录表》(附件3),并于10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违诺行为涉及的材料存档,电子数据、图像或音视频信息固化取证存储,形成社会救助违诺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违诺行为作出认定,填写《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违诺行为告知书》(附件4),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送达,违诺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作为档案留存,档案保管期限为终止或停止救助业务后 5 年。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守信对象和违背承诺对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守信和违诺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录入“数字民政”社会救助业务系统,市民政局按季度将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违诺行为信用信息推送至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集中公示。
第六章 违诺行为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被认定有违诺行为的家庭或者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违背承诺行为告知书》15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有违诺行为的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给予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违背承诺行为信息,应及时更正,将核实更正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并做好归档备案。
第十六条 有违诺行为的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如对回复意见不服,可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市民政局提起申诉。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违诺行为当事人给予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违诺行为信息,应及时更正,将核实更正意见通报县级民政部门,并做好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更正的违诺行为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在“数字民政”社会救助业务系统进行修正提交。异议申请期间不影响相关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七章 违诺行为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违诺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因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违诺行为对象,在退缴全部冒领款项、物资且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满三个月后,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信用修复的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协助递交。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递交的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确认决定,并出具《社会救助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5),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送达给当事人。作出确认决定之日为信用修复起始日期。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完成信用修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录入“数字民政”社会救助业务系统,市民政局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信息推送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予以修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诚信承诺是指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根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家庭结构、收入财产、个人支出情况以及违背承诺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二)守信行为是指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无违背承诺行为,且积极配合动态管理或受到相关奖励、表彰的行为。
(三)违诺行为是指社会救助服务对象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违背承诺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22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0日。
附件1
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诚信承诺书
本人明确知晓,在申请或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资格等社会救助期间,本人有关失信信息将被纳入省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各项民事、经济和公共服务申请等社会活动时,有可能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金融、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失信记录给予相应禁止或限制。本人承诺,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业务或配合开展社会救助调查核实时,不存在以下行为: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
2.故意隐瞒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信息;
3.故意隐瞒家庭收入的,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现金及实物收入信息;
4.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
5.故意隐瞒或转移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和收入,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房产、机械、土地、种养殖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
6.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及婚姻、健康、就业状况等信息且在 1 个月内未主动报告;
7.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学、因残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8.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
9.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诺人(签名并按指纹):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守信行为记录表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涉及社会救助类型 | ||||
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 ||||
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时间 | ||||
守信行为(请在对应栏 目后打“√”) | 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困,在当 地产生良好反响 | |||
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积极履行赡养、抚养、扶养 义务,其行为事迹受到县级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 ||||
及时按规定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在家庭经 济状况改善后主动退出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守信激励行为 | ||||
守信行为认定时间 | 守信行为 填报时间 | |||
填报人 | 填报单位 负责人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人 | 县级民政 部门负责人 | |||
附件3
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违诺行为信息记录表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社会救助事项 | □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临时救助 □低保边缘家庭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
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
失信行为(请在对应栏目后打“√”) |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 | |||
故意隐瞒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信息 | ||||
故意隐瞒家庭收入的,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 移净收入等现金及实物收入信息 | ||||
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 | ||||
故意隐瞒或转移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 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和收入,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房产、机械、土地、 种养殖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 | ||||
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及婚姻、健康、就业状况等信息且在 1 个月内未主动报告 | ||||
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学、因残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 | ||||
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 | ||||
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 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行为 | ||||
主要为诺行为证据 | ||||
违诺行为认定日期 | 失信行为填报日期 | |||
填报人 | 填报单位负责人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人 |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人 | |||
附件4
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违诺行为告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先生/女士:
根据《山东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经对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确定 您在申请或获得 有 关 社 会 救 助 违 诺 行 为 ,具体表现 为 ,决定将您的违诺行为推送至省市两级社会信用公共平台。若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异议申请或申诉。
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骑缝章)------------------------------
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违诺行为告知书
(存 根联)
编号: 年第 号
户主: 先生/女士
家庭住址: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违背承诺时间: 年 月 违背承诺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违诺行为告知书送达回执
编号: 年第 号
户主 | 送达人 | 送达情况 | 口签收 口拒收 | |||
签收人 | 代收人 | 送达时间 | 年 月 日 | |||
代收或拒收理由 | ||||||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两名以上送达人签名(可以以视频录制形式作为送达告知的佐证材料)。 2.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已去世且该户家庭无其他保障 对象的,无需发放告知书。3.送达回执原件由县级民政部门存档。
附件5
东营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修复决定书
编号: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信用修复机构修复决定 | |||
违诺行为时间及 类型 | 违诺行为 告知书编号 | ||
纠正违诺行为、 消除不利影响审 查情况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
修复决定 修复决定 | □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转入存档,不再公示 □ 不同意信用修复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
本表一式两份,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和信用修复决定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
/art/2022/10/10/art_38221_102898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