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编办、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消防救援大队,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东营市民政局 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 东营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8月日
东营市养老服务领域
“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探索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制度,构建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规范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 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省民政厅等19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1〕52 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2〕19号)精神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2〕2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东营重要指示要求,瞄准“全省前列、全国一流”目标,通过监管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场景应用,探索构建资源有效共享、业务有机协同的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体系,为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年底前,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实现监管信息全归集。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承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关停退出等覆盖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的基本数据归集,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信息的关联整合,形成多维度全要素的监管信息,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运用大数据应用分析,强化风险跟踪和预警。
(二)实现监管事项标准化集成。以养老服务机构许可备案监管、服务内容监管、质量安全监管、从业人员监管、涉及资金监管、运营秩序监管、突发事件应对监管、场所使用监管、医疗活动监管、服务收费监管等为重点监管内容,通过梳理整合,实施集成化、标准化监管事项管理。
(三)实现监管检查协同联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协同监管机制,依托“东营市养老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养老服务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各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互知、检查结果互通;依托省、市相关系统,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检查;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和质量实行联合重点监管;对养老服务机构重点违法线索进行互联。
(四)实现监管结果全公开。通过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养老服务协同监管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公开监管信息,提高监管透明度,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对养老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监管处理结果向全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发挥社会公众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作用,形成有效震慑。
二、监管对象
我市各级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等,依法依规全部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监管信息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不同法人主体的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归集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息及各部门在监管中形成的监管信息。开发建设市养老服务协同监管平台,整合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监管信息库。
(二)确定监管事项清单。结合法律法规、部门“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及国务院、省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全面梳理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逐一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等内容,梳理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监管事项清单。
(三)配置监管应用场景。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从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资金、运营秩序、突发事件应对、设施使用监管等维度,全面梳理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涉及的要素内容,将其标准化集成为“一件事”综合监管要素,在市养老服务协同监管平台配置监管应用场景,并配置监督检查事项、行政处罚事项等。
(四)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各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行政检查情况在市养老服务协同监管平台归集,依职责协同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抽查检查,检查结果在市养老服务协同监管平台对外公开;制定《东营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依托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上报至省级、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将信用信息归集到市养老服务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对养老服务机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四、试点安排
(一)建立综合监管基础信息库(7月底前)。成立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协调机制(附件4),市直各职能部门、单位依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事项(附件1),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及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基础名录,并按市场主体、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分类归集。
(二)开展综合监管协同工作(8月底前)。全面开展综合监管协同工作,建成市养老服务协同监管平台,配置监管对象基础信息库,配置“综合监管一件事” 应用场景(附件2),按市、县两级各部门职责、实施层级分配监管权限及账号,在市养老服务协同监管平台归集各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处理结果的信息;归集各部门发布的管理期内的信用信息。
(三)深化提升试点工作(12月底前)。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动态调整与问题处理机制,优化完善监管平台、应用场景、工作流程,强化监管结果运用,对制度设计、运行机制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总体牵头协调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将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研究,统筹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在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强化工作联动。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原则,市直、县区(开发区)按照监管事项,将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加快推进落实。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与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要注重总结改革试点工作中的改革成效和亮点做法,积极做好向上推介工作,充分展示我市工作特色和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重度改革的重大成效。
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在试点工作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市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附件:1.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事项
2.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场景情形配置
3.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协同监管流程图
4.市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
协调机制职责和组成人员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事项
序号 | 监管事项名称 | 监管事项主要内容 | 监管部门 |
1 | 行政许可监管 | 对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养老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食品经营、医疗卫生执业许可等行政许可证照事项的监管等。 | 市市场监管局 市民政局 市委编办 |
2 | 备案监管 | 对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履行备案情况的监管等。 | 市民政局 |
3 | 服务内容监管 | 对养老服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服务合同载明的约定,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的监管等。 | 市民政局 |
4 | 场所安全监管 | 对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建筑的是否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或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燃气、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以及特种设备合规性的监管等。 |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市场监管局 |
5 | 用地和设施使用 监管 | 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监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 | 食品安全监管 | 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的监管;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管等。 |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
7 | 从业人员监管 | 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的监管;对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守则情况的监管;对医疗护理、康复治疗从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从业人员等执业资格的监管等。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
8 | 涉及资金监管 | 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申领使用情况、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名义预收服务费用等大额资金的监管;对纳入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申领使用的监管。 | 市民政局 市医疗保障局 |
9 | 运营秩序监管 | 对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运营秩序的监管;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监管;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法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依法查处;对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依法查处。 |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委编办 |
10 | 突发事件应对监管 | 对养老服务机构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应对的监管;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
11 | 医疗活动监管 | 对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活动,包括医护人员依法规范执业、内设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传染病防治等监管。 | 市卫生健康委 |
12 | 服务收费监管 | 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附件2: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场景情形配置
情形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部门 |
运营秩序监管 | 1 | 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合同的监督检查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运营秩序监管 | 2 | 对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服务的监督检查 |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运营秩序监管 | 3 | 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监督检查 | 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开展服务的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运营秩序监管 | 4 | 对养老服务机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监督检查 | 对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运营秩序监管 | 5 | 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监督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运营秩序监管 | 6 | 对养老服务机构合法主体的监督检查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运营秩序监管 | 7 | 对养老服务机构合法主体的监督检查 |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运营秩序监管 | 8 | 对养老服务机构合法主体的监督检查 | 对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依法查处。 | 市委编办 |
情形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部门 |
场所安全监管 | 9 | 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
场所安全监管 | 10 | 对投入使用的场所是否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或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监督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
场所安全监管 | 1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是否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以及是否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行为的检查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
场所安全监管 | 12 | 对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消防设施设备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消防救援 支队 |
场所安全监管 | 13 | 对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用地和设施使用 监管 | 14 | 对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 | 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情形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部门 |
食品安全监管 | 15 | 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从业人员监管 | 16 | 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从业人员监管 | 17 | 对从业人员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从业人员监管 | 18 | 对消防管理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消防救援 支队 |
涉及资金监管 | 19 | 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申领使用情况、以养老服务名义预收服务费用等大额资金的监督检查 | 与有关部门对骗取养老服务财政资金的行政处罚;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 市民政局 |
情形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部门 |
涉及资金监管 | 20 | 对纳入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申领使用的监督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医疗保障局 |
突发事件应对监管 | 21 | 对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常态化应急演练机制,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 | 抄告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突发事件应对监管 | 22 | 对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突发事件应对监管 | 23 | 对火灾事故应对的行政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消防救援 支队 |
医疗活动监管 | 24 | 对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活动,包括医护人员依法规范执业、内设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服务收费监管 | 25 | 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一、主要职责
部署和推动开展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会商研究和指导,落实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改革试点工作。
二、组成人员
张国锋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
夏清波市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中心主任
杨 周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王晓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广民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四级调研员
魏 浩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主任
袁勤德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巴希滢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长军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左文龙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赵国际 市民政局养老科服务科科长
高海波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中心四级主任科员
石成伟 市发展改革委社会信用科科长
黄延玲 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
张立华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正科级干部
顾国岱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长
朱春燕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科长
王长春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科科长
王 敏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王 璐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科长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东营市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东营市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