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东营市民政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东营市民政局
2021年 12月30日
东营市民政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实行财务集中一体化管理制度。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与局财务一体化管理,统一归口到综合科,相应财务人员集中办公,分别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工作。
第四条 坚持科学规范、统一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厉行节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一)制定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二)编制市级民政部门和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各类民政资金,监督资金管理使用。
(三)负责市级民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制度。
(四)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六)积极争取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管理包括局机关、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和民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部门预算是局机关及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职责、工作任务和收支因素等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列入非税收入征收范围的项目编制非税收入征收计划。除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外,部门项目预算及专项支出预算必须制定绩效目标。
第九条 民政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计划,预计全市资金需求数,提出市财政支出预算建议数,并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编制民政专项资金预算应提供政策性依据。
第十条 预算编报程序和部门预算批复程序:
(一)科室、单位提出收支预算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综合科审核。综合科对各科室、单位编制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数,经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并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控制数后,综合科会同科室、单位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形成部门预算草案,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市财政局。科室、单位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编报部门项目预算及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三)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各科室、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对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综合科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及时提出分配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局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主要领导审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其他收入预算确需调整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局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全面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票款分离”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四条 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由综合科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开据合法票据,及时入账,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类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其他票据)。
财政票据申领程序:填写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注明申请理由、申领张数,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向市财政局申报财政票据,并认真做好票据种类、内容、编号、签字等登记或核销工作。
各种票据要有专人管理,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不得擅自销毁、随意涂改,不得串用,不得相互替代。电子票据的管理使用遵守财政部门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局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
第十七条 坚持以事定支、事前审批,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所有支出活动,必须提前与分管业务领导、局主要领导沟通汇报,经批准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实施。
第十八条 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量力而行。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一次性支出事项事前审批制度。
(一)5000 元以下支出项目:
科室、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综合科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5000 元(含)-2万元以下支出项目:
科室、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综合科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三)2 万元(含)以上支出项目:
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经请示分管领导、综合科、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后,提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 支出应严格遵守银行、现金、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销
(一)报销票据。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票据须注明交款单位或交款人、交款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及接受单位名称,总金额大小写要一致。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有错写内容的,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经办人对报销票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报销程序:
1、局机关:经办人签字→将单据交财务人员初审→综合科科长审签→办公室主任审签→分管财务、纪检领导和局长签批→出纳到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报销。
2、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报销流程完成票据签字(签字流程报综合科备案)→综合科科长审签→分管纪检领导签批→分管领导签批→出纳到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报销。
每月综合科汇总上月财务支出明细,形成财务支出表,报局主要领导审阅。
第二十二条 因公借款。不能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因公借款要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借款理由、金额,并由借款单位负责人或借款人签字。因公借款应提前3天向综合科预约并经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审签。借款人应及时报销并归还公款,凡上次借款未结清者,不予再次办理借款。不准因私借用公款,非正式工作人员不得借公款。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车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租用车辆等管理规定,加强事前审核审批,确保相关支出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办公用品申请、采购、保管、发放、结算管理,加强材料印刷、办公耗材、设备维修定点机构管理,加强报刊统一征订管理, 控制水电暖、电话、邮寄等行政运行费用开支。
加强物业、设施维修、绿化等费用管理。物业管理按照规定实行政府定点采购。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东营市民政局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成立采购领导小组,严控采购程序,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5000元以下的合同,由经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50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局长审签;2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局长审签。
第二十七条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11月底前项目支出预算应完成当年预算90%以上。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和事业单位真实、准确、及时编制年终财务决算。综合科审核汇总局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决算,形成部门决算,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批复后的部门财务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按规定及时对外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东营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民政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规定进行年检。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资产增加时,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加强资产交接管理,凡是资产管理机构没有登记和变更资产台账的,一律不得办理领用、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科室、事业单位提出处置意见→综合科审核→局党组会审核(审批)→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资产租赁,提报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第六章 财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综合科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加强财务印章管理。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私章应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严禁出纳持有财务印章。建立财务印章使用审批制度,申请人填写审批单,经主管会计或综合科科长审签同意后,再行用章。严禁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严禁携章外出,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第三十九条 综合科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条 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月月未,主管会计与出纳进行对账,将会计账薄记录的有关数字与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往来款项、财政代管账户等互相进行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四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程序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综合科科长的交接事项,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事项,由财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并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对发生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综合科对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支出和报销流程,加强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工程和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加强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依法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综合科对全市民政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配合相关科室共同做好全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四十七条 综合科每年委托第三方对局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一次财务检查,组织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向局党组专题汇报审计结果。
第四十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全力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分管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对涉及分管领域的支出事项,严格审核把关。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证民政资金安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 年制定的《东营市民政局财务管理办法》(东民〔2017〕2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东营市民政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民【2021】61号).pdf:预览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