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财政局,市属开发区有关单位,省黄三角农高区政务服务局:
现将《东营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救助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民政局 中共东营市委组织部
中共东营市委宣传部中共东营市委政法委员会
东营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东营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救助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
为补齐基层治理能力短板,提升民生兜底保障和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市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民政、编办、财政、人社《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等15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东民〔2020〕2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在全市建设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社会工作服务站(简称社工站)、社会救助工作站(简称救助站)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打通为民服务的“最后一米”,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党的建设,引导社会工作者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和村(社区)问题和需求,践行“暖人心、聚爱心、惠民心”的服务理念,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把工作做到困难群众心里。
3、坚持改革创新。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推动专业社会工作力量参与民生事业、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救助、基层治理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
4、坚持统筹协调。统筹社会工作各类职能,整合各项民生保障政策、慈善和企业等各类资源,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站、学雷锋志愿服务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等各类阵地一体化建设,加强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衔接,共同开展矛盾调解、社会治理、社会救助、志愿服务、未成年人员保护等社会工作。
(三)目标任务。2021年全面实现在乡镇(街道)建设社工站(救助站),在村(社区)建设救助站,有条件的村(社区)在救助站的基础上建设社工室;到2022年,运行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成效更加明显。通过社工服务项目实施,解决一批基层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共服务难题;培育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建设一支专业化、本土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打造一批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治理、社会事务、妇女关爱、志愿者服务等领域特色鲜明的东营社会工作品牌。
二、工作体系
建立市、县、乡、村(社区)四级社会工作体系,明确职责任务,统筹推进项目实施。
(一)市民政局制定社工站(救助站)建设方案和服务标准,对县(区)的社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备案管理,开展专业督导评估、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二)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社工项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每季度向市民政局提交项目运行情况报告,指导承接主体配齐社工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金和服务监管,对乡镇(街道)社工站(救助站)开展社会工作项目进行专业督导、评估。
(三)乡镇(街道)负责为社工站(救助站)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按照县级民政部门要求配齐社工人员,统筹开展相关社会工作,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四)村(社区)负责村(社区)救助站、社工室建设,原则上依托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或综合服务中心等现有载体建设,不在村(社区)办公场所内挂牌。
三、建设方式
(一)资金保障和监管。各县(区)建立分级负担的社工项目资金保障机制,统筹各级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建设、社会事务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用于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社会公益等支出资金,优先用于购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引导慈善组织非定向捐赠资金支持社工站开展服务。完善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人员配备。每个乡镇(街道)应设立1个社工站(救助站),原则上专职社工不少于3人,一并统筹现有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社区工作者、民政助理、儿童主任等人员。驻站人员要求年龄4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是指具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近5年来累计参加社会工作相关培训120小时以上等条件之一。社工站(救助站)人员应加强与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网格员协调联动。
(三)社会工作项目运营。社会工作项目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主要是县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项目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企业等,其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内容。当地无相关承接主体的,可从外地引进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含3A)级以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逐步转为本地机构承接。
(四)硬件要求。各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 按照资源整合、“一室多用”的原则,利用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社会组织孵化场所等各类公建设施为社工站(救助站)提供办公场地或活动场所,办公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6㎡,活动用房应满足社会工作项目需求。村(社区)社工室(救助站)一般不另辟空间单独设点,但要有办公场所或活动场地。
(五)制度建设。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服务要求建立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文书档案管理、服务对象数据库管理等制度。规范社工站项目运行流程和标准。
(六)统一标识。乡镇(街道)社工站(救助站)采用户外挂牌或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挂设社工站标牌,标牌格式:中国社会工作标识+XX县(区)XX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加挂XX县(区)XX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牌子,承担相应职能。
(七)服务内容
1、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在服务中突出社会工作特色专长,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和技巧,科学评估服务对象需求,制定专业服务计划,为辖区内困难家庭、留守空巢老人、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特殊群体以及其他有需要的人员提供救助帮扶、精神慰藉、人文关怀、能力提升、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2、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协助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动员工作,提供继续教育学习资源链接服务;带动村(社区)工作者共同开展专业社会服务,为村(社区)社会工作者提供实训岗位,提升实务能力;开展多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能力培养提升。
3、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推进“四社联动”,服务乡村振兴,培育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各类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规范激活社区公共活动空间,推动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
由乡镇(街道)政府工作人员直接提供的保密事项、行政行为、管理及服务事项不得列入社工站(救助站)服务内容。驻站人员在社区(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24小时。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年度计划。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市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社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民政局备案。年度实施计划应包含项目目标、项目预算和购买方式、项目内容和进度、服务站点质量和数量标准、绩效评估等内容。
(二)组织政府采购。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平择优原则,在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确定承接主体。公开购买社工服务项目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等事项。
(三)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承接主体后,各县(区)民政部门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合同签订后,各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指导监督承接主体按人员配备要求招聘驻站社工。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为2-3年。各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承接主体可另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三方权责。
(四)开展驻站服务。承接主体在服务合同签订1个月内将经培训合格的社工安排到岗,并组织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简报、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终期工作报告。
(五)组织绩效评估。各县(区)民政部门和驻点乡镇(街道)共同对社工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并每年组织项目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接机构参与社工站运营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合同履行期限内继续承接社工项目运营;经评估不合格的,终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承接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各县(区)民政部门按要求向市民政局提交社工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全市社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深刻认识社工站(救助站)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的具体措施,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推动。建立社工项目协调机制,社会工作职能部门牵头实施,有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研究解决社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合力推进项目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组织部门负责以社工站(救助站)为依托,开展多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党的建设;宣传部门充分发挥社工站(救助站)的作用,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政法部门负责积极引导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网格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提高专业化水平;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本地社工站(救助站)建设规划,组织购买社工服务项目,指导、监督社工站(救助站)建设运营情况,申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社工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乡镇(街道)负责为社工站(救助站)建设配置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工项目监管评估。
(三)建立绩效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对社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指导社工项目执行绩效监督和综合评估,定期报送绩效监控报告,对于目标偏离的承接主体应及时纠正, 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社工项目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各级要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相关社会服务领域从业人员和本地优秀人才投身乡镇(街道)社工站(救助站)建设。强化政策引导和资金保障,依托高校、培训基地、行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对乡镇(街道)社工站(救助站)提供有组织、有计划专业培训,鼓励驻站社会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升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合理确定社会工作者酬薪福利待遇,开展表彰奖励,建立有利于社会工作者长期扎根基层、服务一线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五)加大宣传推广。各级要及时总结经验,发掘亮点,宣传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提升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营造有利于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结合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引导设立、扶持一批具有较强项目管理和自治自律能力的本土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事项。
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救助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救助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