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东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日,东营市民政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东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东民〔2019〕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低保规范管理,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5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原因、遵循的原则。确定了各级部门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同时要求,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保管理,提供工作条件,完善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健康运行。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认定保障对象提供信息支持。
(二)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财产。对制定低保标准依据进行了明确。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予以规定。确定了家庭收入与家庭财产的概念和范围,同时对家庭成员暂缓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三)申请和受理。《办法》规定,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提交身份证,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乡镇、街道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结果。
(四)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办法》规定,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应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和支出推算等方式。对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分别予以明确。对家庭财产状况能够符合低保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审核和审批。 乡镇、街道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 低保资金坚持分级负担、多方筹措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可以作为有效补充。 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编制,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民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纳入或退出低保的,自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或停发低保金。低保补助金实行县(区)统筹、按月社会化发放。
(七)服务与管理。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和在村、社区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等方式,宣传低保法律、法规和政策。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低保对象的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健全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
(八)监督监察。各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公开低保信访监督咨询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咨询,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九)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同时,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及有效时间。《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本办法实施之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