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慈善总会 关于印发《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民〔2026〕5号
各县区民政局、慈善总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部、省黄三角农高区社会事务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发展保障局:
现将《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慈善总会
2026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营市民政局与东营市慈善总会合作设立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为加强基金管理,依法依规救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宗旨
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政府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机制,对困难群众实施急难专项救助,托住基本生活底线,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过得去”。
第三条 专项基金救助的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兜牢底线,部门联动、资源统筹,及时高效、方便快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保障性救助。
第二章 专项基金来源
第四条 专项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慈善总会的筹款、上级补助资金、单位捐赠和其他合法捐款等。在市慈善总会设立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公开募捐项目,面向社会公开募捐。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五条 各级慈善总会在基本账户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专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六条 市民政局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承担具体工作事项。县区、乡镇(街道)参照市做法成立相应机构。
第七条 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管理运行专项基金;研究确认救助对象资格;研究救助额度和资金拨付事宜;听取基金运行情况汇报并制定工作措施。
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起草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基金使用计划,指导县区开展救助事宜;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提交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市慈善总会;向社会公示救助情况;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对困难群众实施救助,需经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经市慈善总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影响,造成本办法不能正常实施时,经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暂停执行。
第四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救助范围
符合《东营市困难群众急难专项救助暂行办法》条件要求,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家庭或个人,居住在我市且持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家庭或个人,或急难事项发生在我市的其他流动家庭或个人。
第十一条 救助标准
(一)经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后,商业保险直接介入,按救助对象剩余个人负担合理费用的10%理赔,理赔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经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商业保险理赔后,剩余个人负担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乡镇(街道)专项基金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困难群众经上述救助和县区“一事一议”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剩余个人负担合理费用超过5万元的部分,报县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专项基金按90%的比例进行救助。同一个家庭1个年度内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家庭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总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第十二条 探索商业保险参与救助模式,商业保险由市专项基金统一购买。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救助资金由市、县区专项基金按6:4比例承担。未设立专项基金的乡镇(街道)所需救助资金由市、县区专项基金按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慈善基金,开展“救急难”互助活动等,就近就便为困难群众提供慈善帮扶。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使用程序
(一)受理。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收集汇总救助申请材料及意见。
(二)审核。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提出救助意见。
(三)公示。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和救助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县区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四)研究。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和救助意见提交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市慈善总会。
(五)拨款。经市慈善总会审核通过后,由市慈善总会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按负担比例拨付至救助对象所在县区,由所在县区实施救助。
第十六条 救助申请资料
(一)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救助申请表(附件1)。
(二)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县区“救急难”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四)救助对象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家庭支出费用等证明资料;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件、一年内的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正在医院治疗的,可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商业保险使用程序及申请资料参照商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负担合理费用”,为医保报销后个人实际自负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国家和省市相关机构出台新的政策、制度,本办法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9日。
附件:1.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救助申请表
2.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救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1
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救助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家 庭 人 口 |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接受政府救助金额(元) |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 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体状况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年收入(元) | |||||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可附纸) | |||||||||||
乡镇(街道) 审查意见 | 救助金额: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民政部门审查意见 | 救助金额: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慈善总会 意 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救助情况汇总表 | |||||||||
县 区 | 个人自负费用总额 | 个人自负费用总额 | 乡镇(街道)救助额度 | 县区“一事一议”救助额度 | 备注 | ||||
合规费用 | 合理费用 | 政府救助 额度 | 商业保险 赔付额度 | 专项基金 救助额度 | 政府救助 额度 | 专项基金 救助额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