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东民〔2024〕16号)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联合市委政法委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二、监测摸排范围
(一)流动儿童
监测摸排范围: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城市中心城区: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垦利区。
(二)留守儿童
监测摸排范围: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时间一般按跨县域连续务工3个月以上掌握;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重病、重残等原因,经综合判断,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纳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范围。
三、监测摸排方式
1、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护人自主申报;
2、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儿童主任、网格员等通过入户走访,采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
四、时间安排
2024年9月底前民政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将监护情况等信息数据推送至公安、医保、残联、卫健等部门。
2024年11月底前民政部门完成数据录入和比对核实工作。2024年12月底前统计部门联合民政部门完成统计分析。
之后转为常态化工作。
五、任务分工
监测摸排工作以县级为单位开展,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县级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其中,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以流入地为主实施,留守儿童监测摸排以其户籍地为主实施。
1.民政部门负责监测摸排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
2.教育部门负责监测摸排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情况,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就学情况。
3.公安部门负责监测摸排流动儿童办理居住证情况。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摸排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健康管理情况,主要包括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5.医保部门负责监测摸排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
6.残联负责监测摸排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情况,主要包括残疾等级、接受康复救助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