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
政策政策解读

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2023/08/30 1.4w 阅读 353 点赞

近日,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残疾人联合会4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3〕44号)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东民〔2023〕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2年8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2022年10月26日,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中央农办、国家乡村振兴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2023年7月15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3〕44号)。在省厅文件基础上,经与周边市地沟通对接,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聚焦群众需求,立足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我市具体措施,适度扩大了政策覆盖范围,出台了《通知》。

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从

Ø 加大低保兜底保障力度

Ø 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Ø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Ø 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Ø 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等五个方面作出了政策安排。

(一)关于加大低保兜底保障力度。

《通知》提出,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根据有利入保的原则合理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通知》明确规定,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不算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知》进一步放宽了低保“单人保”纳入条件,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了更多倾斜;对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必需财产,如机动车辆、金融资产、房产等,可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为鼓励具备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对低保对象中参加城乡公益岗就业的等5类人员,加大了就业成本扣减力度,适当延长了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的低保渐退期;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明确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人员,可根据家庭实际困难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通知》强调,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遭遇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关于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通知》要求,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认定工作的衔接,实行审核确认工作“多合一”办理;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依托“智慧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核对请求;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健全政府与慈善等社会力量有效衔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宣传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四)关于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通知》要求,明确低保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强化异地救助实施,及时受理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低保范围或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落实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行急难对象24小时先行救助,事后由救助工作人员向救助经办机构提供补充说明情况材料。优化特困认定程序,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低保对象,征得本人同意并签署申请书后,无需再提交其他相关认定申请材料,由当地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确认其特困人员身份,同步停止其低保人员身份。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关于落实保障措施。

《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等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复杂问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超出政策规定条件,但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并做好救助档案的分类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情况的监管,对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不予纳入或退出救助保障的,县级民政部门可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检查或进行提级复审,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仍可行使相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