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司法局,市管社会组织:
现将《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省委、省政府在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发展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下称工作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加强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范化解的有力措施,在消除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社会组织具有自治性、组织性、公益性、专业性等特点,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各级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迅速部署。
二、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尽快建立调解委员会
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总会、联合会、促进会等枢纽性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20年3月底前,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全部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枢纽型社会组织也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做好规范指导
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或变更之日三十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和民政、司法行政部门网站公示,让社会组织会员单位广泛知晓调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各市管社会组织已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10月30日前将委员会设立文件或会议纪要报市民政局,未设立的,要在2020年3月底前设立并报市民政局,报送邮箱smzjmgj@dy.shandong.cn。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20日
东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民【2019】34).pdf